一体推进监督、办案、整改、治理 规范有序管好农村集体“三资”
“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在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条件上下功夫 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

举案说法:合同相对性对连带责任的排斥性

发布时间:2015-06-24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9日,温某转承包Y公司承包的风情园时,购买原告H公司标号为C30的商品混凝土130m³,以每立方310元结算,货款金额共计40300元。被告温某在2014年5月12日出具欠条。购买混凝土时双方约定每次浇筑完成后结现款,但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裁判要旨】

  疏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H公司持有被告温某出具的欠条和结算单,可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所以,原告H公司请求被告支付40300元商品混凝土货款、1078.25元利息,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温某支付40300元商品混凝土货款、1078.25元利息给原告;被告Y公司对此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后语】

  原告H公司和被告温某签订买卖合同,意思自治,当事人应受此约束;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相互追究违约责任,但不可以任意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不能以物的性质或物的流转方向来判断合同的相对人,温某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合同,应自行承担责任。被告温某承包被告Y公司承包的工程,但被告Y公司与原告H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原告H公司不是施工方,与该工程涉及的公司也不存在转包或分包关系,故该院认为被告Y公司对被告温某应支付原告H公司40300元商品混凝土货款及1078.25元利息不承担清偿责任。(作者:石兴杰)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