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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具备抚养能力要求变更抚养权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5-06-15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离婚后未获得监护权一方想要重新获得监护权,向法院提出诉请,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特定的事实,法院才会支持诉请。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依法驳回了母亲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王某与吴某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两岁的女儿由爸爸吴某抚养。2015年3月,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变更小孩抚养权,希望由自己来抚养女儿,抚养费愿独自承担。王某称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来源,有抚养能力,由妈妈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另外,王某称她父母也愿意协助她照顾小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规定婚生小孩由被告吴某抚养,抚养费由吴某独自承担,原告王某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探视小孩的约定,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该协议内容经民事调解书确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现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小孩的抚养权,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对原告要求将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变更为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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