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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村支书被检举接受调查后状告名誉权侵权

发布时间:2015-04-20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赵贵与被告赵期、赵冀是同村村民,赵贵曾任村支书,赵期是现任村委主任。

  赵贵任村支书期间,村民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问题有怀疑,于是,赵期、赵冀以村委会的名义以赵贵隐瞒截留退耕还林款为由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递交了检举、控告材料。2012年3月初,县林业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到村里解退耕还林情况。3月28日,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初步认定截留面积56.11亩,涉及补贴金额约79072元,并出具了调处意见。因调解不成,5月2日出具了终止调解告知书。之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赵贵进行了三次询问,但均未作出处理意见。

  赵贵认为,赵期、赵冀隐瞒其退耕还林的事实真相,恶意诬告其贪污、截留退耕还林款,先后将其告至镇政府、县纪委等,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己先后被相关部门叫去问话、接受调查,致使其人格受到质疑,赵期等人散布其贪污退耕还林款等谣言,自己已近70岁,因恶意诬告及恶意散布谣言的行为而病倒,精神几近崩溃,身体被击垮,恶意诬告举报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尊严受损、身心健康受损,已构成名誉侵权,随起诉至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赵期、赵冀以村委会名义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是否侵害原告赵贵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法官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来认定。被告赵期、赵冀因村民反映前任村支书原告赵贵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方面存在问题而以村委名义向相关部门检举、控告,要求处理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问题,是属于采取合法的途径向国家有关机关举报、反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二被告的检举、控告行为导致其名誉权受损及受损程度,且二被告的检举、控告的事项已被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均未作出明确结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注: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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