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间丨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
始终坚持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遵循
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案例解析: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 对方应适当给予帮助

发布时间:2015-02-13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赵全能)刘某2015年2月8日向法院起诉称:其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与被告黄某认识,2008年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于2009年11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0年生育一子,但婚后感情不睦,被告不管孩子,不顾及家庭,不孝敬公婆。原告曾于2014年2月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仍然没有悔改之心,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修复。故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于2009年1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有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经法院调解和好,之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修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被告没有收入来源,离婚后生活困难。

  经过调解,二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暂不支付抚养费;(3)原告自愿补偿被告生活费一万元。

   案例解析:

  本案属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被告离婚后收入低,生活困难,原告适当给予被告帮助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